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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间必须减少相当于1990年排放水平5.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京都议定书》还规定至2012年减少至少50亿吨的二氧化碳(CO2)排放。其中至少25亿吨的CO2排放目标必须来自于减排权交易,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机会。在此背景下,不少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各种碳基金来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展。
发达国家强调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应该完全基于市场机制,但由于CDM的项目运作过程和项目所产生的交易品——“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与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完全基于市场机制和成本竞争将不利于保障发展中国家参与方的利益,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有必要采用经济手段对本国境内实施的CDM项目进行一定的控制和干预。从实施效果来看,在建立碳基金的国家里,碳基金对这些国家实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对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目前国际上购买CERs的碳基金和采购机构约有50家,主要有以下几种设立和管理方式:
1、全部由政府设立和政府管理。如芬兰政府外交部于2000年设立联合履约(JI)/CDM试验计划,在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泰国和越南确定了潜在项目。2003年1月开始向上述各国发出邀请,购买小型CDM项目产生的CERs。奥地利政府创立的奥地利地区信贷公共咨询公司(KPC)为奥地利农业部,林业部,环境部及水利部实施奥地利JI/CDM项目,目前已在印度、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完成了数项CDM项目。
2、由国际组织和政府合作创立,由国际组织管理。这部分CDM项目主要由世界银行与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促成。世界银行的雏形碳基金(PCF)是世界上创立最早的碳基金,政府方面有加拿大,芬兰,挪威,瑞典,荷兰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参与,另外还有17家私营公司也参与了碳基金的组成。PCF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世界银行管理,与此相同的碳基金还有意大利碳基金、荷兰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等。
3、由政府设立采用企业模式运作。这种类型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政府并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政府不干预。
4、由政府与企业合作建立采用商业化管理。这种类型的代表为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碳基金由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设立,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日本碳基金主要由31家私人企业和两家政策性贷款机构组成。政策性贷款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代表日本政府进行投资与管理。
5、由企业出资并采取企业方式管理。这些碳基金规模不大,主要从事CERs的中间交易。
根据碳基金的设立方式不同,碳基金的融资方式也有所不同。目前,碳基金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全部承担所有出资。这种方式主要为由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碳基金选择。如芬兰、奥地利碳基金等。 2、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这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世界银行参与建立的碳基金都采用这种方式,另外德国KFW和日本碳基金也采用这个方式。这种方式比较灵活,筹资速度快,筹资量大。可以由政府先认购碳基金一定数目的份额,其余份额由相关企业自由认购。3、由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出资。主要是英国采用这样的方式,这种方式好处是收入稳定,而且通过征收能源使用税也可以采用价格杠杆限制对能源的过分使用,促进节能减排。4、企业自行募集的方式,主要为企业出资的碳基金所采用。
中国绿色碳基金成立于2007年7月,是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的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这个基金的设立,为企业、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植树造林以及森林经营保护等活动,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搭建了一个平台。中国绿色碳基金是推进以植树造林、固碳减排为目的的林业碳汇工程,是一个重大的绿色战略行动。
从众多国家碳基金的使用效果来看,碳基金可以对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国际实践经验已证实了政府性碳基金的有效性和影响力,我国可学习和借鉴其经验,建设好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为实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