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损害赔偿案件索赔如何启动?如何磋商?受损的 怎么修复?近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 厅等部门联合印发6项管理制度,从 损害事件报告、调查、鉴定评估、索赔启动、磋商赔偿、 修复、效果评估、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全过程规范全省 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构建有力有序有效的 损害赔偿制度,保障公众 权益,实现环境有价、损害赔偿。
这6项管理制度分别是:《湖南省 损害调查办法》《湖南省 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湖南省 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 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 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湖南省 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一、 损害调查范围有调整
《调查办法》明确, 损害赔偿权利人为省、市州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 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跨市州的 损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或指定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协商开展 损害赔偿工作。 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按《调查办法》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赔偿义务人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 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调查办法》将一般突发 事件纳入 损害调查范围。根据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原则,适当调整各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调查范围,并依据《湖南省 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对各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 损害事件类型进行调整。
二、 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来源有哪些?
哪些案件可能被提起 损害赔偿?对此,《调查办法》明确, 损害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中央和省级 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 损害赔偿工作的;突发 事件;发生 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日常监管、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及执法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线索等。
三、如何启动索赔程序,怎么磋商?
《调查办法》规定, 损害调查结束后,受理事件的部门或机构应结合调查报告,判定 损害事件是否符合索赔启动情形,报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或终止索赔。
《磋商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符合索赔启动情形且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双方有磋商意愿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磋商,也可在 损害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
磋商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对 损害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磋商程序可简化,直接针对争议问题进行磋商。
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
四、如何对受损 进行修复,怎么监督?
《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于 损害可以修复的项目,由赔偿义务人负责组织自行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自行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修复,或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修复。
对于 损害无法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在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
损害修复项目竣工后,赔偿义务人或代修复和替代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通报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组织对受损的 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认为修复效果未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的,应当责成赔偿义务人或代修复和替代修复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修复,修复完成后重新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五、如何使用 损害赔偿资金?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损害发生地所属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上缴损害发生地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清除污染、修复 及 修复效果评估费用; 损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费用; 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补偿费用; 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 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含公益诉讼);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调查办法》《磋商管理办法》《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鉴定评估报告中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损害赔偿磋商情况、修复方案及项目实施效果等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应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赔偿义务人、修复项目承担单位等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
《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公开 损害赔偿相关可予公开的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申请形式要求按时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