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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岸电使用监管罚则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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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比《长江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布稿保留了‘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罚则,这是一个重大突破。”社会组织自然田发起人、现任负责人田静说。

明确岸电使用监管罚则

船舶是港口内最大的大气排放源,自然田长期关注靠港船舶的排放治理,船舶在靠港时辅机燃烧燃油供电既排放污染物又排放温室气体,影响港口城市空气质量和居民健康。而关闭辅机使用岸电,一种为停靠在港口的船舶充电或供电的设施,可以大大减少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没有了噪声对船员也很友好。

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高压岸电设施。

在二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自然田曾提交了有关沿海港口船舶使用岸电相关的建议。

当时,自然田肯定相关条款填补了沿海港口岸电使用监管没有罚则的空白,靠泊在沿海港口的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有了明确的罚则,另外相关条款也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和岸电供电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要求和罚则。

与岸电使用相关的内容,《海洋环境保护法》集中在第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条。

第八十八条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相比二审稿对应的第八十三条内容,发布稿第八十八条仅将最后一款的文字表述做了部分调整,即将二审稿的“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调整为发布稿的“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发布稿对于罚则内容,基于“体现过罚相当,做好法律衔接,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简化”,在二审稿“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了分类优化。

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

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是对相关主体行为的最低要求,我们看到目前已经有一些港口城市制定了本地的岸电使用率目标、积极推进本港的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田静说。

多地海事局近三年称未发现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

为了解全国5大港口群船舶岸电使用与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各港口群存在的差异,自然田在2023年8月—9月联合5家伙伴机构向26港口城市的海事部门进行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5地海事局公开了2020年—2023年6月30日发现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艘次,其中仅有海口海事局公开全部2020—2023年上半年发现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艘次与责令整改艘次;珠海海事局公开2022年与2023年上半年发现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艘次均为40余次。其他13地海事局未发现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情况,所以答复中不涉及岸电处罚事项和行政处罚次数。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提出,船舶未按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后,增加了长江流域靠港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由海事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依据,但是其他地区沿海港口靠港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在2023年10月24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前仍无监管抓手。

26地海事局的答复进一步证实了岸电监管没有罚则的窘境,有22地海事局答复了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权限和事项相关情况。其中20地海事局表示,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海事管理机构对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行为的船舶“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有处罚依据”“无相应处罚权限和事项”等。

“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彻底改变大部分沿海港口岸电使用监管没有执法抓手的现状,罚则金额范围也将统一,与《长江保护法》的幅度一致。”田静说。

值得注意的是,发布稿第八条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

“这一规定为公益机构及志愿者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我们后续也将积极助力沿海港口的岸电常态化使用,为清洁港口空气贡献公益机构的价值”田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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